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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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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11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〉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 2020 年 6 月 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)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
附件1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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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2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申请表
主讲:
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
主讲:
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(2014版)
主讲:
粤档发[2022]14号—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《广东省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》的通知(正本)
主讲:
村级档案管理办法
主讲:
档案著录规则
主讲:
档号编制规则
主讲:
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范
主讲:
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/T1.1—2020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》的规定起草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。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。 本文件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。 本文件起草单位:国家档案局经科司、财政部会计司、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:李忱、蔡盈芳、万文翔、王洋、李绯、张艳军、王强、张旋、祁慧轩、冷冰、袁瑞、戎越、张晶晶、车昊珈。